加快構建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和市場體系,是《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明確的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核心目標。隨著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試點工作的推進,建立競爭充分、開放有序、健康發展的市場體系必然面臨一系列新的問題和困難。“雙軌制”帶來的不平衡資金問題是全國第一批8個試點地區電力現貨市場結算試運行中遇到的一個共性問題。
要妥善處理“雙軌制”帶來的不平衡資金問題,首先就必須了解“雙軌制”及其不平衡資金產生的原因。
在建設和完善電力市場過程中,并非所有電力用戶都必須全部參與電力市場交易,考慮到各種因素,仍然會有部分電力用戶長期執行政府核定的目錄電價,如此就造成市場與計劃“雙軌制”并存運行的情況。“雙軌制”并存運行的條件下,非市場用戶實際用電與其中長期計劃用電所產生的偏差電量部分,一方面電網企業在現貨市場中按現貨市場結算價格從發電側進行了采購,一方面電網企業對非市場用戶實際用電仍然按照政府核定的目錄價格進行結算,現貨價格并未傳導至非市場用戶,這樣就產生了“雙軌制”不平衡資金。
“雙軌制”不平衡資金有正有負,正數表示電網企業需要向發電側返還,負數表示電網企業需要向發電側補收。試點地區電力現貨市場結算試運行中,一般都是按照發電量或現貨電量占比向發電企業進行分攤。實踐中,許多發電企業對“雙軌制”不平衡資金的這種分攤處理方法提出了異議。
假如,試點地區僅有兩個發電企業甲和乙。甲和乙的現貨電量相同,甲的現貨收益即相比中長期電價多收入40萬元,乙的現貨收益-20萬元,用戶側現貨收益-10萬元,那么“雙軌制”不平衡資金就是-10萬元。假如按照現貨電量進行分攤,則發電企業甲和乙各分攤“雙軌制”不平衡資金-5萬元,最終甲實現現貨收益35萬元,乙實現現貨收益-25萬元。對于分攤的“雙軌制”不平衡資金-5萬元,發電企業乙覺得無緣無故且非常不公,表示堅決反對。
如前所述,這種“雙軌制”不平衡資金顯然是非市場用戶用電偏差帶來的,但由于其不參與市場就無法向其進行疏導。因此,上述舉例中的“雙軌制”不平衡資金應該由甲完全承擔,即發電企業甲應從現貨收益40萬元中拿出10萬元返還電網企業。同理,假如甲的現貨收益20萬元,乙的現貨收益-20萬元,用戶側現貨收益-10萬元,那么“雙軌制”不平衡資金就是10萬元,且一定也是由非市場用戶用電偏差帶來的,那么,這10萬元應該由電網企業全部返還給發電企業乙。
綜上,“雙軌制”不平衡資金在發電側按現貨電量或者發電量進行分攤,必然導致部分發電企業的部分獲利等量對應另一部分發電企業的損失,這種“雙軌制”不平衡資金造成的發電側“零和游戲”缺乏合理性也有失公平,將影響到“雙軌制”條件下電力現貨市場的可持續運行。
從規則設計角度來講,應確保“雙軌制”不平衡資金的及時清零。無論“雙軌制”不平衡資金是正是負,都不應該簡單地按照現貨電量或者發電量向發電側進行分攤處理,而是要通過計算發電側現貨收益后開展相對準確地定向退補處理,并以此實現“雙軌制”不平衡資金日日清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