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不久,安徽省發改委發布了《關于試行季節性尖峰電價和需求響應電價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以期運用價格杠桿引導電力用戶積極參與電力需求響應,挖掘需求側負荷調節能力,保障電力供需平衡,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從中央到地方,針對需求側負荷調節的政策與規則不斷升級,“以價格信號引導用戶行為”的大方向正逐漸明晰。
1、價格信號引導需求側挖潛
根據安徽省出臺的方案,安徽在冬季和夏季期間,在日最高氣溫≥36℃或日最低氣溫≤-5℃時,對全省工商業電力用戶試行尖峰電價政策,用電價格在當日高峰時段電價基礎上每千瓦時上浮0.072元。
而在需求響應電價方面,安徽明確在電力供應不足或清潔能源消納困難的情況下,對自愿參與需求響應、主動減少(增加)用電負荷,從而實現電力資源優化配置、緩解電力供需矛盾、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的電力用戶,按規定執行需求響應電價。
《意見稿》將需求響應電價具體細分為響應補償價格和容量補償價格,并針對不同類別響應形式制定了不同電價標準。
響應補償中,約時響應每次8元/千瓦,實時響應每次12元/千瓦,填谷響應每次3元/千瓦;容量補償則分為分鐘級和秒級兩類,分鐘級容量補償標準為旺季每月1元/千瓦、淡季每月0.5元/千瓦,秒級容量補償標準為旺季每月2元/千瓦、淡季每月1元/千瓦。其中,每年1、2、7、8、9、12月為旺季,其他月份為淡季。
2、完善電價機制為市場“鋪路”
需求側響應機制已非新鮮事物。除了安徽之外,江蘇、浙江、山東、廣東等用電大省近年來均針對本地情況制定了電力需求響應相關的政策與機制方案,以應對快速增長的用電需求、逐漸加大的峰谷差、新能源發電比例提升之間的矛盾。
然而,從各省實施方案到國家發改委《通知》中提出的各項要求,在具體的電價形成機制上,仍以固定的電價、價差、補貼等為主。立足需求側的分時電價機制,能否與電力市場化改革有效銜接?
“《通知》雖然仍是針對目錄電價的規制調整,但也著實為市場鋪了路。”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副研究員馮永晟表示,“《通知》最大價值不在具體條文上,而在于明確指出通過電價手段,系統性地撬動電力用戶為構建新型電力系統、實現雙碳目標做出響應。”
華北電力大學教授袁家海指出,市場化機制的建立,仍然是平衡需求側負荷峰谷差的重要方式。“有了現貨市場,調度或現貨運行主體可以直接根據需求發出需求響應邀約,需求側或通過負荷集成商可以直接在日前報需求響應規模和價格,然后通過市場出清決定價格。”
“現在各地實施需求側響應的一大難題在于沒有資金來源,所以一般是通過上浮尖峰電價的方式,在用戶側取得資金池,然后再按照事先規定的補償標準進行支付。”袁家海指出,“需求側響應需要隨著市場機制的完善逐步推進。江蘇去年通過虛擬電廠的方式,在建筑空調方面實現了很大的需求響應規模,是一種很好的政策實踐。”
3、“綠電”相關機制仍待完善
《通知》發布后,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指出,當前,我國新能源裝機規模不斷擴大,電力消費結構加快變化,用電負荷呈現冬夏“雙高峰”特性,電力生產側與消費側雙向大幅波動,保障電力安全經濟運行面臨更大挑戰,對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提出了迫切要求。
有觀點認為,由于近年來新能源發電成本下降、發電量占比提升,以及“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提出等因素,正在倒逼需求側響應規模擴大。對此,馮永晟指出,需求側實際上無法直接感知到新能源比例增長帶來的影響,所以近年來新能源發電比例快速提升,并非直接帶來需求側響應的大范圍推廣。
“即便不考慮新能源快速發展,需求側響應也是可以發展和推進的。相關政策和規則的重心,應該是將新能源發電給系統的影響,通過某種經濟信號系統性地傳遞給用戶,否則沒有‘響應’可言。”馮永晟說,“目前的很多‘響應’相對而言仍然較為低效,真實的社會成本比較高,盡快建成電力現貨市場機制和面向新能源的綠電交易機制才是關鍵。”